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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采购中心竞争性谈判采购操作规程

时间:2015-01-15  来源:  作者:

 

第一条 总 则

  为进一步规范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统一操作流程,降低采购成本,增加采购透明度,扩大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范围,加强内部监督和制约机制,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使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操作流程有章可循,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省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适用范围

  采购中心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实施的货物、工程、服务等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遵循原则

  一、公开透明原则。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项目预公告、竞争性谈判公告、成交公告等政府采购信息,扩大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范围。

  二、公平公正原则。竞争性谈判文件不得有歧视性条款,在谈判过程中,应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一个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三、诚实信用原则。谈判小组成员和参与谈判的工作人员、采购人代表应严格遵守谈判纪律,忠实地履行职责,对谈判过程和内容保密,不得向供应商和其他无关人员透露谈判情况。

  四、低价成交原则。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均合格,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最终的成交供应商。

第四条实施采购的前期准备

  一、编制竞争性谈判文件。项目经办人收到采购计划后,比照《省政府采购中心招标文件编制规范》要求编制竞争性谈判文件;如果采购项目为进口产品,应由采购人提供采购办的核准文件,否则不予执行。

  二、竞争性谈判文件的确认。文件编制完成后比照《省政府采购中心采购文件编审工作规范》要求由采购人确认。

  三、竞争性谈判文件核准公示并发布采购信息。按《招标文件送审公示流程》要求核准后转技术审核处,技术审核处项目经办人网上公示文件,并按《黑龙江省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发布竞争性谈判公告。

  四、设置供应商报名时间。技术审核处项目经办人负责设置供应商报名时间,并在供应商报名时间截止后,将项目转回业务处经办人。如供应商报名数量不足三家的,项目经办人应及时与采购人联系,采取延长公告时间及延期谈判等措施并由采购人确认。如延长公告时间后仍不能满足谈判要求,项目经办人应按《省政府采购中心变更方式审批规范》要求办理。

  五、评审专家抽取。谈判工作开始前两个工作日内,项目经办人应根据采购项目需求,网上提报抽取评审专家申请,按评审需求提出专家类别和数量,大型或复杂项目应告知预计所需评审时间,经处长核准后报分管主任审定。专家抽取应在网上流转审批,专家抽取情况在谈判开始前应严格保密。

第五条 组织项目评审工作

  一、评审前准备工作。项目经办人(或B角)应根据谈判具体工作情况确定到达一楼大厅时间,一般情况下提前半小时,报名家数较多时还应再提前一些时间到达现场,做好准备工作。

  1、准备好《报名成功供应商名单》、《投标保证金到账供应商名单》、《递交报价文件供应商登记表》、递交文件标识(以上文件应前一个工作日准备)。

  2、准备好记号笔及碳素笔用于投标文件的编号及供应商签到。

  3、确定准确的报价文件接收地点及具体位置,贴好标识(十六开纸打印)作为递交报价文件的明显标识,即“XX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标识。(具体位置应贴在开标大厅门口各答疑间门上)

  4、到供应商休息区域提醒投标代表到指定位置递交报价文件并在《递交报价文件供应商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5、投标代表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亲自递交报价文件,项目经办人审核后现场对投标代表本人及身份证原件拍照留存,投标代表未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的,拒收报价文件。

  6、送达报价文件时间截止后应关闭报价文件递交处房门,不再接收报价文件。

  7、项目经办人应按《报名成功供应商名单》及《投标保证金到账供应商名单》接收报价文件,任一项缺失的拒收报价文件。

  8、提醒所有投标代表在采购中心一楼供应商休息大厅等候。如外出请保持通讯畅通,确保能在规定时间内返回采购中心接受评审小组询标。询标时如投标代表不在休息大厅,或由于电话联系不上而造成的后果由投标方自负。

  二、递交谈判报价文件截止时间,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项目经办人应按《省政府采购中心变更采购方式审批规范》要求办理。

  三、项目经办人组织专家、采购人代表进行现场签到,其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谈判现场。

  四、采购预算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竞争性谈判项目,业务处负责人(处长或副处长)应全程参加谈判;采购预算在500万元以上的(含500万元)采购项目,分管主任、主任应不定期的对采购项目进行抽检监督。

  五、项目经办人应负责做好评审的组织、协调、服务和监督工作,具体评审事务由谈判小组独立完成,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或影响。

  六、评审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应按《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开标、评标现场行为规范》严格执行。

  七、谈判工作程序:

  (一)项目经办人介绍谈判小组成员、采购人代表及中心工作人员,推举谈判小组组长,宣布谈判程序、评审办法和评审纪律。

  (二)谈判小组成员应按照谈判程序和谈判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进行谈判、评审。采购中心工作人员、采购人代表和专家,不得在评审过程中进行任何有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说明。

  1、投标代表身份确认。评审小组对投标代表递交报价文件时拍摄的本人及身份证照片与报价文件中身份证复印件、法人代表授权书进行比对,如确定为同一个人,则投标代表身份合格,否则报价无效。

  2、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对报价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入围资格。

  3、符合性检查。依据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规定,从报价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竞争性谈判文件的响应程度(主要是对技术条款和参数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竞争性谈判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

  4文件的澄清。评审小组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代表澄清报价文件中不明确的问题,澄清文件须由投标代表签字后生效。

  5、评审结果复核。谈判结束后,项目经办人按《省政府采购中心采购项目评审结果复核工作规范》要求,组织谈判小组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确定最终入围供应商,即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核合格的供应商,作为入围供应商,有资格进行最终报价。

  6、入围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做出最终报价,并在最终报价截止时间前将报价单投入报价箱,否则被拒收。

  7、如果入围供应商不足三家,应中止本次谈判,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项目经办人应按《省政府采购中心变更采购方式审批规范》办理。

  (三)项目经办人应在谈判小组监督下开启报价箱并宣读各投标人的最终报价和相关承诺,谈判小组根据评审结果和最终报价确定成交供应商。项目经办人组织谈判小组、采购人代表在谈判结果上签字确认。无正当理由不签字确认谈判结果的,视为同意。

  (四)项目经办人应现场向所有供应商宣布评审结果并公布成交价格。

  (五)如供应商对评审过程或评审结果有异议,可当场提出,由谈判小组组长代表谈判小组现场解答。

  七、项目经办人在组织实施采购活动中,如遇到突发事件,本规范中未做出明确要求的,应及时向相关领导请示汇报,并按领导批示办理。

  八、评审结果的复核。项目经办人应按照《省政府采购中心采购项目评审结果复核工作规范》要求,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

  九、评审结果的核准。项目经办人应按《省政府采购中心采购结果核准流程规范》要求,对评审结果逐级上报核准。

第六条 发布成交公告

  一、评审结束当天或第二个工作日,项目经办人应按《黑龙江省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信息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起草《成交公告》,经处室负责人审定后提交技术审核处,由技术审核处负责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成交公告》,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项目经办人和公告发布人应及时下载《成交公告》存档。

  二、经谈判小组评审,因有效谈判报价文件不足三家或其它原因导致废标的,项目经办人应现场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及废标理由,并发布废标公告。

  第七条 质疑处理

  所有质疑应按《省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询问和质疑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发放《成交通知书》

  一、项目经办人应在《成交公告》发布后1个工作日内发放《成交通知书》,并及时通知供应商领取。同时将《成交通知书》及附件(按《政府采购合同核对操作规程》要求提供)转合同监督处。

  二、《成交通知书》发放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三、未成交供应商对采购过程和结果提出质疑的,将暂缓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九条 合同核对

  合同监督处负责合同的核对工作。合同监督处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成交通知书》内容及其附件对采购合同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应签字并加盖审核专用章报省政府采购办审核备案。

第十条 资金结算

  合同监督处负责资金结算工作。成交供应商履约验收合格后,携带相关手续到采购中心办理结算,合同监督处相关工作人员确认结算手续完整齐全,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结算。验收结算工作全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合同监督处应将结算资料转业务处归档。

第十一条 采购文件归档

  采购活动结束后,业务处应及时整理采购文件,按照档案目录认真清理、排序、归档。所有采购档案按要求归档后应及时移交办公室存档。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技术审核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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