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发[2010]4号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直属单位:
《青冈县国有资产竞价出售暂行办法》业经2010年县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谈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观察执行。
2010年4月6日
青冈县国有资产竞价出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使用者合法权益,根据《拍卖法》、《青冈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青冈县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县区域内的行政、国有企事业单位资产出售的,均按本办法执行。集体企业资产出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资产出售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由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资产出售原则。
第五条 资产出售单位对拟出售资产以正式文件报主管部门请示,并向县监察部门进行监督申请,经批准后,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资产出售申请。
第六条 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监察部门对出售资产审核后进行评估立项,并派工作人员对拟出售资产,进行资产清查、实地勘测、产权确认后,由资产评估事务所按照现行市价法或重置成本法进行资产评估,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
第七条 按照县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的规定,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报请县政府批准后,土地使用权可同时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期限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八条 出售单位将资产出售理由及资产评估情况以正式文件形式向县政府请示,经县长办公会或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议定。
第九条 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资产出售公告,指明出售范围、资产情况、坐落位置及出售底价。竞买人自公告之日起一周时间内进行竞买报名,逾期不予补报。
第十条 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向报名者提供竞买须知,并将有关事项当场说明,报名者没有异议后,交纳出售资产底价20%的竞买保证金,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并持银行回单、本人身份证原件及两张身份证复印件到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签订竞买协议。
第十一条 由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主持召开资产竞卖会,监察、土地、房产、公证处、资产使用单位的领导、职工代表及相关部门参加,对拟出售资产进行公开竞价出售。
第十二条 竞卖会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主持人向竞买者宣读竞卖须知、出售资产依据、资产状况、竞买协议、成交合同等;
(二)由监察部门公布对竞买人的资格审查意见;
(三)由主持人报出资产出售底价,竞买者进行应价,以最高应价为成交价;资产竞卖会实行全程录像,影像资料由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存档备查。
(四)由公证处当场对成交资产进行公证。
第十三条 竞价成功后,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买受人签订竞卖成交合同。
第十四条 买受人要按照竞卖成交合同规定的时限内一次性交齐全部价款,否则,买受人承担成交价格的20%违约金。
第十五条 买受人交齐价款后,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为买受人提供相应的证照及手续,然后买受人到国有、房产等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所产生的一切税费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 如竞卖会流标视同竞买人违约,由竞买人承担所交竞买保证金的5%违约金。
第十七条 资产出售变现所得,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外,余款存入县财政专户,按县政府规定使用,未经批准,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 资产出售由监督部门进行全程监督。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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