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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5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资金限额标准的通知

时间:2015-01-15  来源:  作者:
青财发〔2014〕18号
各乡镇政府,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青冈县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青政发〔2006〕15号)文件精神,现将《青冈县201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资金限额标准》(以下简称《采购目录》)予以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编制和执行政府采购预算
  2015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各预算单位要严格落实《采购目录》的相关要求,并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的相关规定,将年度部门预算中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额度编入2015年度政府采购预算;非政府采购指标办理政府采购支出的,应先调整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指标不能办理非政府采购支出;预算单位在申报政府采购项目前,必须落实资金来源,没有落实政府采购资金的采购项目,不能办理政府采购。
各预算单位要切实做好政府采购计划与政府采购预算的衔接,强化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做好充分的前期准备工作,明确所要采购货物、服务以及工程项目的质量技术参数和标准,提前申报政府采购计划,以便集中采购机构统筹安排采购。
二、严格政府采购方式审批
采购办要严格掌握政策,根据实际情况批准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需要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各预算单位需要提交上级相关文件;各预算单位要认真执行县采购招标限额标准,根据《青冈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暂行规定》(青政发〔2006〕15号)和《青冈县重点事项监督管理实施办法》(青发〔2012〕12号)文件精神,对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同类品目采购计划(预算)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要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组织采购。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三、规范政府采购工作流程
(一)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采购资金在限额标准(货物类1万元,服务类5万元,工程类1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实行集中采购。如果各部门和系统有合理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预算单位可向采购办申请部门集中采购,获得批准后,由部门组织实施,并将采购结果报采购办备案;采购资金在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履行申报、核准程序,实行分散采购,由预算单位按《政府采购法》要求自行组织采购。
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采购资金在限额标准以上的,履行申报、核准程序,实行分散采购,由预算单位按《政府采购法》要求自行组织采购;采购资金在限额标准以下的,不需申报政府采购。
所有采购项目,预算单位应在采购活动结束后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反馈(合同、发票复印件及验收报告单)。对无故不按规定时限反馈采购结果的,采购办将不再受理新的采购计划。
(二)政府采购验收实行自行验收与抽查相结合
各预算单位或者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各预算单位或者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验收结束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验收报告单报送采购办。在必要时,采购办可邀请财政局相关股室或聘请有关专家对采购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抽查。
四、其他相关事项
(一)根据实际情况,县政府确定需要进行集中采购的项目,无论其是否在政府采购目录中,均适用集中采购或部门集中采购程序。
(二)取暖煤继续执行分散采购申报、核准程序;实施集中供热的,不需申报政府采购,可根据热费缴纳凭证列支。
(三)执法执勤公务用车的采购,仍严格按照省、市、县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办理,并实行全年总量控制。
(四)支持中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逐步建立完善本埠政府采购供应商库。
(五)推进政府机关软件正版化工作,各预算单位应将正版操作系统软件、办公软件采购经费列入部门预算。各预算单位在购买计算机办公设备时,应当同时购买操作系统软件和办公软件。
(六)本通知与上级文件要求有抵触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附件: 
文件类型: .doc 青冈县201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doc (182.00 KB)
    
  
      
青冈县财政局
2014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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